2008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
2008年1月19-20日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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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顾问委员会:

主 任:

周道炯
中国证监会原主席
副主任:
夏 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组委会:
主席:

伊安·穆林
国际银行业联合会创办主席、国际金融家协会理事长
主任:
熊 焰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
刘洲伟
《21世纪经济报道》创办人、主编

学术支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联合主办
中经国研经济咨询中心
国际股权投资研究中心
北京产权交易所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际金融家协会
北京大学管理案例中心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研究所
支持单位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聚宝盆投资网
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专家顾问委员会
数字中国联合会
全国工商联书业商会
中国系统经济研究中心
北京国际金融学院
中国TMT国际商会
战略合作单位
盛世凯邦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大会合作单位
大会唯一指定功能饮品
承办单位
文网财金国际会展
财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名家荟萃投资顾问公司
主办媒体
理财周报
北大商业评论
华夏时报
协办媒体
中国贸易报
中国民航报-TOP时空
经理日报
香港经济导报
北京商报
支持媒体
财会信报
中国产经新闻报
金融街PE资讯网
新华月报
国际融资
胡润百富
独家门户合作网站
新浪财经
独家财经门户网络支持媒体
金融界
文网财金品牌活动
2007中国PE高峰会
2007中国经济论坛
2006北京文博会创意投资榜
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
2005世界城市服务业大会
2004国际金融服务论坛
本届论坛新浪专题
 主讲嘉宾
成思危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霍学文
北京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王学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
王忠民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
Ian Mullen
国际银行业联合会主席
国际金融家协会理事长
熊晓鸽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
夏斌
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吴俊平
软银亚洲投资基金合伙人
沈南鹏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
刘二飞
美林证券中国主席
Alberto Forchielli
曼达林基金执行合伙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演讲

王学政: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下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以个人的名义,对2008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的胜利召开,表示衷心地祝贺!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到的提高融资渠道的精神,论坛的举办者在秉持这样的精神,成功地举办了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我认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我演讲的题目是“合伙企业法与私募股权投资”。我讲三个重点,第一个是合伙企业法对私募股权投资起的作用,还有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作用,还有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对于公司的资本结构重组,这种对于影子企业来说,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这样的好处。还可以为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和其他市场需要的专业技能。如果投资企业是大型的金融机构,在企业上市的时候还可以提高企业上市的股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
其次,对于难以估计的股权市场而言,股权的资本市场是资金的来源。
第三,在引进资金的过程中,可以对于信息保密。
由于私募股权融资有这样的一些好处,因此它在市场发展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早在20多年来以前,那么私募股权已经在西方国家市场当中成了一个新兴的行业。
我国的私募融资发展得较晚,但是不容忽视。1993年到1995年处在萌芽阶段,融资公司与大客户形成了不间断的关系,这也是不容否定的事实。那么在98年,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了私募基金的操盘手。99年到02年的阶段,这个时期是盲目发展的时期,由于投资公司大热,大量的证券业的经营跳槽,这样出现了非常热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那么在2007年,出台了新的调整手段。
目前,投资基金占上市公司的规模在30%到35%,整体的规模超过了公募基金的1倍。对于这个数据,我没有进行核实,但是如果作为参考,足以见私募基金在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
对于发展私募股本投资问题,学界和实践界有不少认为,应该尽快地完善法律制度。不仅使它合法化,而且加强规范,在加强规范的时期合理化。具体而言就是,在发展私募股本投资上,政府无须管资金、选项目,而把这个交给市场就可以了。政府要做的事情,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利用这只有形的手发生作用。
就合伙企业法发生作用的时候,应该采用双费双税。那么合伙企业人而言,我们原来有两个规定,一是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是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做合伙人,不允许法人之间合作。前一个规定很容易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为如果投资失败,需要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后一个规定,又限制了机构不能当合伙人,使得原有的合伙企业法成立私募基金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通过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对于这两个问题,做了相应地答复。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以其任缴的资金承担社会责任。为了考虑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的保护的需要,法律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公司、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按照这个规定,上市公司只能有限合伙人,而不是有限合伙人。但是法律之外的机构,可以成为合伙人,这就给社保资金、银行资金等等找到了出路。也是私募资金投资这一块,它的合法地位有了保障。
此外,新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双重税收的问题。2000年国务院决定了对于合伙企业停止征收合伙所得税,得收生产经营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次根据合伙企业的规定和实践中的经验,对于避免双税的问题,对合伙企业是否交所得税的这个问题,法律予以了明确。这就是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
第二,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的规范作用。在普通合伙人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当中,这些规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它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着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这就是法律的97、98、99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进行财务侵占、违反规定的交易。普通合伙人如果违反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普通的合伙人是企业资金的管理者,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它是负责实际运营的。而普通合伙人能否起到私募股权运营的作用,这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规范作用,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到了合理性、合法性。
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退伙情形,当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退伙。一般的股东可以实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方式显得更为多样化。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者是相应地机构的时候,就与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等退伙事宜发生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而退,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三,关于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发展投资来讲,合伙企业法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首先,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企业设立。这样,合伙企业法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这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一个不小的影响。
其次,假设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的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所体现的灵活的一面。但是,由于基金的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这样对于基金经理个人则构成了很大的压力。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会影响到基金经理的行为,也可能存在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情况。
第三,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投资企业将不得承担投资债务的投资人。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私募基金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些,都是我们在考虑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现行的法律,特别是合伙企业法所存在的,提供合法性、加强规范性、增强合理性方面的内容。但是,还要看到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方面,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还存在一系列要加以完善、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我的讲演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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